(一)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;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,遇停止信号,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,A车违反信号灯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条例》第10条第三项:“红灯亮时,不准车辆、行人通行。”(二)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;事故情节 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,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。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,A车违反让行规定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42条第三项:“遇放行信号时,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。”(三) 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;事故情节 A车、B车相对方向行驶,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(指行人)而发生事故,A车违反让行规定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10条第一项:“绿灯亮时,准许车辆、行人通行,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。”(四)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、行人的;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(绿灯放行的车辆、行人或黄灯亮时,已过停车线的车辆、行人)而发生事故,A车违反让行规定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:“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,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,可以通行。”
(九)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;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,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43条第四项:“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。”(十)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;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,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41条:“车辆行经人行横道,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,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;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,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。”(十一) 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;事故情节 A车为机动车,在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,未让B车(指非机动车)而发生事故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54条:“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,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。”(十二) 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;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道时,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,A车负全部责任。处理依据 《条例》第7条第1款:“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。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,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