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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、日本、加拿大、英国、澳大利亚。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。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,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,他努力的结果,就是《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》。该法律规定,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,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,进行免费修理。1969年5月,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,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的问题。6月1日,日本《朝日新闻》报道了这个消息后,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,导致了一场关于缺陷车辆如何处理的大讨论,争论的焦点就是修理缺陷车需要不需要公布。同年8月,日本运输省修改了《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》,增加了“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”的内容。 |